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以下简称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申购、赎回。
1.3开放式基金(含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
2.2深圳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投资人注销深圳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基金管理人在开展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对于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由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深圳证券登记系统)在投资人深圳证券账户中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3.3深交所场内认购涉及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以及深圳证券账户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及基金权益分派等业务,按照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
3.4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及相关账户资料等数据,统一由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5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办理申购的,其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人深圳证券账户内,托管到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3.6托管于某一深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只能委托该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赎回。
如拟委托其他场内经营机构赎回,投资人须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如拟委托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赎回,须按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3.7深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保证投资人基金份额托管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人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
4.1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处理流程:
(一)T日,投资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二)T日日终,深交所将日间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
(三)T日日终,本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当日深交所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并生成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