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2007-09-29

  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07一04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议案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时间为2007年9月28日9: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紫荆花饭店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王凤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65,005,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1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表决结果

第一项议案:《关于投资白城2×6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议案》

第一子项:《项目可行性》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白城2×6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建设,对公司未来生存与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第二子项:《投资方案》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计划总投资43.97亿元建设白城2×6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投资方案。

第二项议案:《关于投资松花江2×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议案》

第一子项:《项目可行性》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松花江2×30万千瓦的建设,对公司未来生存与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第二子项:《投资方案》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计划总投资23.01亿元建设松花江2×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投资方案。

第三项议案:《关于投资四平2×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议案》

第一子项:《项目可行性》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四平2×30万千瓦的建设,对公司未来生存与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第二子项:《投资方案》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计划总投资21.80亿元建设四平2×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投资方案。

第四项议案:《关于投资长岭2×4.9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的议案》

第一子项:《项目可行性》

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长岭2×4.9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需要,项目建设对公司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项目切实可行。

第二子项:《投资方案》

1、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计划总投资5.25亿元建设长岭三十号风电场4.9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方案。

2、同意165,005,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计划总投资5.29亿元建设长岭腰井子风电场4.9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方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贾向明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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