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业务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当限售期满时,相关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 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
(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三)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同意;
(四)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 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本备忘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本所公司管理部,本所公司管理部复核无异议后,确定解除股份限售的日期,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解除股份限售确认书;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将解除股份限售确认书、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等材料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查无异议后,向上市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五)本所公司管理部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回执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股份限售的手续。
四、 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时应提交的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为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应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下述材料原件各一份: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下列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3、是否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或垫付方是否同意解除限售)情况的说明;
4、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说明;
5、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三)保荐机构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
五、 解除股份限售的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解除股份限售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2)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3)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解除限售股份相关数据的计算标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填写《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中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栏时,应首先根据相关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确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然后根据“总股本基数”乘以该比例以确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二)在确定上述“总股本基数”时,如上市公司在股改实施后至本次申请期间,发生过以下两类事项的:(1)送股、转增股本,(2)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总股本基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总股本基数=截止本次申请日公司的实际总股本数-事项(2)导致的公司总股本的增加×【1+事项(2)发生至本次申请期间公司累积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比例】
七、 其他
(一)解除股份限售手续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本所不接受股东的直接申请。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集中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原则上每半年只能申请一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出售解除限售的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十日内;
3、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五日内。
(四)股东出售其所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五)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及上市公司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过程中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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