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储股份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分两次发行。第一次向控股股东中储总公司发行,中储总公司拟以所持有关资产及1018.09万元现金认购中储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7000万股,发行价格确定为4.80元。而在中储总公司认股结束后,公司将面向除中储总公司以外的机构投资者采用竞价方式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认股方式为现金认购,发行价格为不低于4.80元。
一次增发,分段进行。中储股份所采取的这种“分段增发”的方式在股市里已算不上新鲜事了。实际上,今年七、八月间的时候,云维股份就首开了这种“分段增发”的先河。先是今年7月份的时候,云维股份向控股股东云南煤化工集团、云南云维集团定向增发11027.9478万股股份,发行价格为5.38元,控股股东用相关资产进行认购。随后是八月初的时候,又向瑞士银行、光大证券等四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485万股,发行价格高达21元,是向控股股东增发价格的3.90倍。
显而易见,这种“分段增发”的做法是极不合理的,是一种公开向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正当行为。以云维股份的“分段增发”为例,向控股股东的定向增发价格只有5.38元,而向特别对象增发的价格却高达21元,控股股东从中获益是非常明显的。尽管有人认为,这种不同的发行价格有其“合理性”。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而一般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只有12个月;二是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认购股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笔者认为这两点都是站不住脚的。第一,锁定期的规定,是非公开增发必须遵循的规定,无条件可谈。第二,控股股东的优质资产在资产评估时通常就作出了较高的评估,增发时再次允许控股股东以此为由进行低价认购,这实际上是给控股股东的第二次利益,属于重复计算。
不仅如此,这种“分段增发”所采取的不同发行价格的方式,是公开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而目前上市公司的这种“分段增发”,并不能改变“同次发行”的性质。因此,“分段增发”中允许出现两种不同的发行价格,是对《公司法》的公然践踏,应坚决予以禁止。
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