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07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以传真方式进行了表决,9名董事审议并全票同意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此议案将提交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二);
此议案将提交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经理人员工作细则》的议案;
(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关于制订《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关于制订《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决定召开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7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30。
(二)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香江控股办公楼贵宾室。
(三)会议内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的对象:
1、截止2007年10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能出席会议的股 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详见附件三)。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人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10月26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3、登记地点: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联系人:朱兆龙 袁苏香
(七)备查文件
1、香江控股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和公告原件。
特此通知。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一: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原第四十条增加一款,并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修改后第四十条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担保、资产买卖、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它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不得授权其它机构行使,本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事项,可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依法授权的其它机构或人员行使,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原第四十四第一款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为公司住所地或控股股东住所地。”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它地点。”
三、删除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并在第一百一十条后增加八条,其它条款编号相应修改。修改后,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经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涉及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成交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成交金额虽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但未超过5000万元;
(3)交易可能给本公司带来的利润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利润50%或者交易可能给本公司带来的利润虽可能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利润50%但未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或者所交易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虽可能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但未超过5000万元;
(5)所交易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利润的50%或者所交易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虽可能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利润的50%但未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