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表述为:“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的价值时;”
现修订为:“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原表述为:“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现修订为:“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本次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