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2007-10-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邹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孝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鹃华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7年7月11日,本公司按照承诺以7,000万元的价格向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九江新湖远洲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该承诺事项于2007年7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已完成。

2.2007年8月13日,本公司向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增资6666.6667万元,增资后本公司持有浙江新兰得40%的股权。该事项于2007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已完成。

3.2007年8月13日,本公司以7800万元受让蓬莱市大柳行金矿所属的“蓬莱市大柳行金矿庄官矿区”的矿山所属资产。该事项于2007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2007年8月24日,本公司拟以4.5亿元对价,以增资方式认购盛京银行股份3亿股。该事项于2007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2007年8月20日至29日期间,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成功的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9,962万股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599,897,20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92,597,200元人民币,公司的总股票增至1,763,656,322股。该事项于2007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已完成。

6.2007年9月5日,经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由原来的“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原来的“ZHONG BAO KE KONG INVESMENT CO.,LTD.”变更为“XINHU ZHONGBAO CO.,LTD.”;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证券简称从2007年9月10日起变更为"新湖中宝",证券代码仍为600208。该事项于2007年9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已完成。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为了避免未来与新湖集团、新湖创业、新湖控股及哈高科等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新湖控股及新湖集团,依据尊重历史、着眼未来、合理划分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于2006年8月23日共同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承诺事项如下:

1)本承诺函之适用

本承诺函适用于本承诺函所述及之任何人士及任何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任何地域所从事的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2)新湖控股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其实际控制新湖集团、哈高科、新湖中宝及新湖创业期间,新湖控股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利用其实际控制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集团、新湖中宝、新湖创业及哈高科未来住宅地产的开发和销售业务范围之划分及其现有项目之处理以如下方式解决:

(1)未来业务划分

i)新湖集团在其实际控制新湖中宝股东期间,不再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ii)新湖中宝在中国境内(不包括上海市、江苏省)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iii)新湖创业在上海市及江苏省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iv)哈高科不以住宅地产为主业,仅仅在黑龙江省从事小型住宅地产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米以下)的开发及销售。

(2)现有项目处理

i)对于新湖中宝、新湖创业、哈高科正在进行且不符合未来业务划分范围的现有项目,由新湖中宝、新湖创业、哈高科仅仅在现有项目范围内开展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业务,直至项目销售最终完成。

ii)新湖集团、新湖中宝、新湖创业、哈高科不得再行发展或扩大不符合各方未来业务划分范围之业务规模。

(3)其他承诺

i)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新湖中宝、新湖创业、哈高科及新湖集团直接或间接涉及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外,新湖控股未以,且在其实际控制新湖集团、哈高科、新湖中宝及新湖创业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联营、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直接、间接或代表任何人士、公司或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ii)新湖控股在其实际控制新湖集团、哈高科、新湖中宝及新湖创业期间,将在合适的市场时机,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整合该等公司之住宅地产业务。

3)新湖集团承诺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湖集团《章程》所规定之框架内,履行完毕相关程序后,严格遵守未来业务划分及现有项目之处理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除现有项目及通过新湖中宝与新湖创业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外,新湖集团未以,且在其实际控制新湖中宝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联营、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直接、间接或代表任何人士、公司或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其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新湖创业期间,新湖集团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利用自身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新湖创业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中宝及新湖创业业务发展符合避免同业竞争之要求。

4)黄伟先生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通过新湖中宝、新湖创业、哈高科及新湖集团间接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外,黄伟先生未以,且在其作为新湖中宝、新湖创业、哈高科、新湖集团及新湖控股实际控制人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联营、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直接、间接或代表任何人士、公司或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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