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名富11月18日北京报道 为完善复核制度,加强自律治理,上证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上证所理事会已专门成立复核委员会,并对外公布了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
依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一是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本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的;二是会员不服上证所的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三是上证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服公开谴责决定的;四是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
复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复核会议的形式审议复核事项,同时对可复核事项范围、复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委员条件、审核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是复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直接依据。自复核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交易日内,根据复核会议决议,对申请人复核申请作出决定。
上证所表示,实施复核制度暂行规定,成立复核委员会,对完善证券市场自律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自律治理行为,促进依法监管的现实需要;二是可以不断完善自律治理的机构和程序,上证所成立复核委员会,将复核职能专门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所自律治理的机构、机制和程序,有助于提高自律治理的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三是能切实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丰富证券市场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