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讯 深交所今日公告称,经查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梁正存在违规行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公告称,莱宝高科定于2008年4月25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而梁正董事在2008年4月7日卖出公司股票117,000股,卖出金额达到3,422,500元。梁正董事在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且未事先将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交所认为,梁正董事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4条和第19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作出给予莱宝高科梁正董事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对于莱宝高科梁正董事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