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中国事务资深副总裁孙杰培养基金受托人义务和文化
香港证监会中国事务资深副总裁孙杰表示,中国需要一个与其经济体相适应的资产治理行业,其中非凡需要培养以《基金法》为基础的受托人义务和文化。
受托人义务和《合同法》关系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缔约双方法律地位不同。合同关系缔约双方是平等的,而受托缔约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委托人利益高于受托人利益,在任何时候受托人利益都要让位于委托人利益,全心全意地为委托人服务。
其次是利益取向不同。基金公司要尽全力为委托人理财,获取投资回报,但受托人只能得到有限的、固定的回报。
第三是忠诚原则。合同关系的缔约双方只要诚心就可以,受托人义务则强调忠诚原则,不光是说了真话,还要尽全力为委托人获得更大收益。
最后一个不同是基金的受托人义务需要高度专业性和素质。
他表示,中国正在从高水平国民储蓄到高比例直接融资,还需要改善金融结构,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让基金在养老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并且需要完善基金公司制度和组织结构,发展公募基金、非公募基金、股权基金等各类资产治理。
中国基金业在不断进步和演变中有三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跨部门协调,推动功能监管体系的形成。第二是要实现受托人义务的现代内涵,也就是要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合规文化和加强投资者教育。第三是人力资本问题,人力资本是基金和资产治理公司重要内容,基金业应该适时考虑股权激励机制,探讨答应从业人员购买并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扩大人力资本的范围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