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黄秀婷)基民陈先生认为华夏基金分红时,有0.05份未及时到账,致使其不能于分红当日赎回,损失1500元。陈先生起诉华夏基金公司讨要损失,昨天,一中院终审驳回起诉。
判决书显示,去年3月,陈先生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申购华夏基金。发现手续费率未按公告低至0.6%,经交涉,华夏基金公司应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要求,将陈先生的基金份额调增了1.29份,使其申购费率实际降至0.6%。
陈先生购买基金后很快分红,发现调增的基金没有分红,再次交涉后,华夏基金公司第二天将调增的1.29份基金分红0.05份给陈先生。
陈先生认为,基金公司未及时分红致使他无法及时赎回,至起诉时已损失1500元,基金公司应赔偿。
审理时,华夏基金公司称,给陈先生调增1.29份基金和分红0.05份基金,是证券公司请求赠予陈先生的。该公司还称,证券公司承诺手续费最低优惠至0.6%,但可以高于0.6%。
一中院认为,基金公司的解释符合文义,所以无义务给陈先生调增基金份额。一中院认为,购买基金有风险,投资者对申购与赎回需审慎决定。一中院驳回陈先生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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