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大券商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8号文核准募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托管人为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26Chase Bank),境外投资顾问为普信集团(T. Rowe Price Group.Inc)。
4、本基金自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0月26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募集币种为人民币。
6、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40亿美元(折合X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40亿美元左右,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江证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南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金通证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联证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渤海证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证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吴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州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证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联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证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海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莞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都证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盛证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西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元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部证券”)、信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泰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邦证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林证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同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等8家银行及49家券商(排名不分先后)。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招商银行卡或ChinaPay CD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发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大券商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8号文核准募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托管人为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26Chase Bank),境外投资顾问为普信集团(T. Rowe Price Group.Inc)。
4、本基金自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0月26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募集币种为人民币。
6、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40亿美元(折合X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40亿美元左右,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江证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南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金通证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联证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渤海证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证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吴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州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京证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联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证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海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莞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都证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盛证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西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元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部证券”)、信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泰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邦证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林证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同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等8家银行及49家券商(排名不分先后)。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招商银行卡或ChinaPay CD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