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实施%26lt;企业会计准则%26gt;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7]26号)的要求,作为益民货币市场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的意见,根据《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26lt;企业会计准则%26gt;的通知》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估值方法和会计政策等内容作了相应修改,此修改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相关基金合同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二)项“估值日”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 (四)项“估值方法”修改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7、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五)项“估值程序”修改为: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金资产估值第(六)项“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中“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修改为: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八)1、项款“特殊情形的处理 ”修改为:
1、基金按“十六、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方法5、6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第八款“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第(一)2、项“估值方法”修改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根据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实施%26lt;企业会计准则%26gt;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7]26号)的要求,作为益民货币市场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的意见,根据《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26lt;企业会计准则%26gt;的通知》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估值方法和会计政策等内容作了相应修改,此修改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相关基金合同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二)项“估值日”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 (四)项“估值方法”修改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7、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五)项“估值程序”修改为: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金资产估值第(六)项“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中“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修改为: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款基金资产估值第(八)1、项款“特殊情形的处理 ”修改为:
1、基金按“十六、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方法5、6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第八款“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第(一)2、项“估值方法”修改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