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增加“应收款项、其它投资”两个估值对象。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增加如下表述:“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中第三小节第五点增加如下表述:“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小节“特殊情形的处理”原表述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资产估值的股票估值方法第5项和债券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现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资产估值的股票估值方法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另外:该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2.79亿元”修改为“147.03”亿元。
前述修改均为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符合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7年9月28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