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2007-09-28
关于修改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实施%26lt;企业会计准则%26gt;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7】26号)的要求,经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对《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和“十六、(一)基金的收益构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内容修改为: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每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估值技术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影子定价计算的净值产生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影子定价确定的公允价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按影子定价进行后续计量,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0000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签章加密传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目核对同时进行。

  (五)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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