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富:2007年半年度报告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2007-08-29

c.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股票复牌日冲减其股票投资成本。
债券:
a.买入上市债券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应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b.买入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c.债券买卖不计佣金;
权证: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帐;
由股权分置改革而被动获得的权证,在确认日记录所获分配的权证数量,权证初始成本为零。

买入返售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成本: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融券业务,按成交日扣除手续费后的应付金额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投资;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券业务,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投资。
(7)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待摊费用按直线法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8)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差价收入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债券差价收入:
卖出交易所上市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卖出银行间市场交易债券,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权证差价收入: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权证差价收入,并按卖出权证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适用情况下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存款利息收入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
股利收入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按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
其他收入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
(9)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基金管理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融入资金额及约定利率,在回购期限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份额,除以上情况,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6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
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申请之日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于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或赎回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或减少。
(12)实收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由于申购、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列示。
(13)未实现利得(损失)
未实现利得/(损失)包括因投资估值而产生的未实现估值增值/(减值)和未实现利得/(损失)平准金。未实现利得/(损失)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利得/(损失)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列示。
(14)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为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按基金未分配净收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一部分金额,于计算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列示,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收益。
(15)预提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本基金的预提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用。预提费用按直线法每日预提。
3、主要税项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自2007年5月30日起,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3‰的税率征收印花税;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5月29日,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在2005年1月24日之前,均以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企业在向其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与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对本基金自2005年6月13日起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 应收利息
项 目 2007年6月30日 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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