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2007-11-08

  一、前言

  (一)订立《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治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定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治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若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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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以完全复制为目标的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109号)的核准募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募集基金份额共计803,489,881.73份。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治理人为国泰基金治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04年11月10日)开始保本周期,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即2007年11月10日)止。

  根据《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基金字[2007]307号),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型为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转入的基金份额,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与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本基金治理人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治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治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治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非凡情况,基金治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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