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21版)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治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治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治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老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治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答应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假如基金治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治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治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治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老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治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治理及人事治理等制度,保证所治理的基金财产和治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治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治理的不同基金分别治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治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治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治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 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