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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2008-02-21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226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08年2月28日起,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安银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通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4、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拟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利息)。本基金募集实行“末日比例配售”的销售机制。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认购,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是人民币1,000元,投资金额级差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50,000元。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8、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

  9、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专线电话(020-38797023、010-66574378、021-50476668)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的收益,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和套利性机会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带来的风险,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基金代码为:110017;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基金代码为110018。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1.00元,如果基金进行份额拆分,基金面值会相应改变。

  5、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6、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703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代销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广发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联合证券、安信证券、万联证券、长城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世纪证券、金元证券、国海证券、广州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山西证券、东北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长江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东吴证券、南京证券、国联证券、华安证券、西部证券、东海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各代销机构的详细销售地点请见附件。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08年2月28日到2008年3月28日公开发售。在上述时间段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4)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9、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拟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利息)。本基金募集实行“末日比例配售”的销售机制。

  如果募集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亿元,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他时间, 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30亿元,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30亿元,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10、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1)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3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如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3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最后一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进行部分确认,不予确认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在发生“末日比例配售”时,最后一日部分确认的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可接受金额=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最后一日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A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30亿元-募集期最后一日前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最后一日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A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可接受额度= 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可接受金额-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最后一日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A类基金份额部分确认的比例=A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可接受额度/ A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可接受金额保留到人民币元为单位的整数位,按照上式计算出来A类基金份额部分确认的比例,则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募集期最后一日提交的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计算如下: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A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A类基金份额部分确认的比例

  B类基金份额募集期可接受金额=B类基金份额募集期最后一日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B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30亿元-募集期最后一日前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最后一日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B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可接受额度= B类基金份额募集期可接受金额-B类基金份额募集期最后一日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B类基金份额部分确认的比例=B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可接受额度/ B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B类基金份额募集期可接受金额保留到人民币元为单位的整数位,按照上式计算出来B类基金份额部分确认的比例,则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募集期最后一日提交的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计算如下:

  B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B类基金份额最后一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B类基金份额部分确认的比例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部分确认的比例可能会稍有差异,但同一类份额的部分确认比例相同。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B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及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份额。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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