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二)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五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