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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fund.e0731.com 天天基金网 2004-08-18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二)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五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四)本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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