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制订并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简称《规则》)正式实施。证监会发言人在就该规则的谈话中提到,“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此为“一参一控”的由来,市场俗称为“1+1原则”。
2004年,《基金法》及一系列管理办法基本定型。“一参一控”的提法,被明文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中。